若地陷之肇事端起于天灾,则无人需为其赔偿责任负责;若地陷的成因为人祸,便应当由造成此等事故者担负赔偿之责;若建筑物、构造物体或其他设备被推倒或陷入地下带来他人伤害,这就取决于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然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如果能够证明他们并未产生任何的质量偏差,那他们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或第三方的错误导致建筑物、构造物体或其他设备被推倒或陷入地下引发他人伤害,就需要由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或第三方承担侵害责任。本段内容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即关于“建筑物、构造物体或其他设备倒塌、陷入地下致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整理总结而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