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与中介签署完购房合同之后,倘若并不想继续购买此套房产,是否可以选择退房这一途径,具体取决于以下几点因素:
首先要明确的是,若您决定不再购买所挑选的房产,可能是由于它存在着下列任一种不可接受的状况:
房屋因其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售;
在交屋之后,经过权威机构核验发现其依然存在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
另外可能是预购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显露出了严重到对正常家居生活造成干扰的质量瑕疵等。
这些情况均可视为卖方违约,适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权利。
在此情形之下,您有权向卖家提出退款请求,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是您仅因为主观上对于该物业不再感兴趣而产生的退房意愿,那么此时需要提醒您,此时退房并非易事。
鉴于我们刚才提到的,购房合同已经正式签署生效,因而不得以缺乏充分理由为由解除合同。
凡属这种情况,要求退房便构成了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