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的问题,若流水仅达到了七千,且没有超过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这一法定下限,那么该情况并不属于刑法所定义的“情节严重”范围。
同样地,获利只有七千而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一万元的,也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条件,因此,这种情况不能被视为帮信罪进行判刑处理。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还要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来阐述,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即:
如果明己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来开展犯罪活动,然后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甚至于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及支付结算支援等帮助的话,只要情节严重,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
若是单位触犯了前述法律条款的,也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并且对那些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这是依据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然而,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而且还同时引发了其他形式的犯罪,那么便要依据惩罚的程度来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
请各位读者务必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