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无法直接退还这笔款项,然而,如果符合以下这些特定情况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获得退款:
首先,假设开发商在为购房者提供意向书之后,在预定的期限之内将他们已经选定的住所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达成正式的采购合作,此时,开发商应该为此双倍赔偿购房者的定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成功获取到相关的商品房销售合法许可证,或者因为其自身的内部问题,使得双方无法完成正式的合同签署工作,甚至最终导致了整个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购房者预先支付的定金,同时也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再者,如果双方仅因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条款上存在分歧,并且这个问题与意向书中的具体内容没有关联,进而造成了交易失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会被视为违反了合同承诺,因此,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全部归还给购房者;
最后,假如意向书中对于房价、住房面积以及户型等核心条款未能做出具体约定或约定并不明确,进而导致双方无法针对这些关键要素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使得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应当归还购房者的定金。
当然了,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合法资格,并且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购房者进行了通知,但是购房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此时,对于此类购房者,他们对于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