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相关法律界定,劳动者从事兼职活动并不违背劳动法之规定。
然而,这类服务仅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对于全职工作者而言,他们从事兼职行为的权限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定。
全职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兼职活动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恪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所明确指出的不可涉及范围。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就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公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兼职行为;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其所在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职务;
二是应聘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制定规章制度时并未明确表示禁止员工从事兼职活动;
三是兼职行为不会损害原有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亦不会对现有的工作岗位造成影响;
最后,倘若现时的用人单位知情后不制止该员工继续从事兼职活动,那么他便可以允许员工如此行事。
然而,尽管目前我国的劳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活动采取强制性禁止措施,但我们仍旧倾向于鼓励用人单位尽量阻止劳动者在外从事兼职工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为例,该条款明确指出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保持雇佣关系,导致其无法全力投入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后仍未加以纠正,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此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特别强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正式结束或彻底解决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其他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