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所引发的纷争无疑被归为劳动争议之列。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皆可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因签订、执行、调整、废止或终止各类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异议;
针对劳动报酬、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额甚至赔偿金等等问题所产生的讨论;
与工作时长、休息休憩权利、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待遇及劳动防护措施等相关的争议;
以及其他与上述议题相关的争议。
在涉及到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助金乃至赔偿金等问题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若不肯主动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抑或是协商达成了协议但未能按约定履行,他们有权选择向调解组织进行调停;
若仍不接受调停或调停下仍然存在争议的话,当事人还可视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倘若对仲裁裁决存有异议,除了本法另行规定者外,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公司误发了员工额外的薪资,而员工却并未如数返还,这无疑构成了不当得利行为,员工理应在发现后立即将多出部分归还给公司;
否则,公司可通过协商途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挽回损失。
然而,在诸多劳动工资争议案件中,究竟在案件中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多数学者看来,需由雇主方负起证明已按时发放雇员薪酬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