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针对现行犯或重大涉嫌犯罪分子实施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迫性行为,需明确意识到它仅仅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并非通常认为的刑事处罚。
其中需要关注的关键事项如下:
1.因交通肇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左右;
2.若案情重大且复杂,则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十五天;
3.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并签署认罪书,同时满足速裁程序启动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判决决策。
但如该罪犯应判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将可以恰当延长刑期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