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快递员未能按约定时间递送货物的情况,请您行使投诉权利。
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当贵用户对所接受的快递服务质量持有异议时,您有权向经营快递业务的相关企业进行投诉,而对于此类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从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自然日之内给予合适的处理并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您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