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下水管道发生漏水现象的事件,若涉及人为因素导致,则由该侵权者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之内,应视作房产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从而由涉案不动产开发商担负起应当承担的责任;
倘若物业未能恪尽其职责而导致下水管道漏水事件的发生,那么物业方将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