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当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案件发回复议审理时,必须全额退还已由上诉人支付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而在第一审程序中,倘若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诉或裁定是否由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用,也同样需要向当事人退还所交纳的相关手续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