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遭遇拆迁时,无论是否办理过过户手续,拆迁补偿款均应归属买方所有。
依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制度,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无法证实其享有合法的产权权益,因此,拆迁补偿款将直接支付至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手中,即出售房屋的卖方。
而购买房屋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若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则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用者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同时为其未来的生活提供稳定的保障。
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