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由于工伤而导致的小脚趾骨折将被评估为十级伤残,并有资格享受到一定补偿。
这部分赔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数额相当于工伤职工因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之前12个月内所缴纳工资的7倍。
然而,具体的理赔金额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即根据在过去12个月内每一位工伤职工平均每月所缴纳的费用进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裁决依据来源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凡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者,可享有如下待遇: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伤残等级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其中七级伤残者可获得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补偿,八级伤残者可获得11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偿,九级伤残者可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偿,十级伤残则仅获得7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结束,或者是工伤职工自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同样需要向他们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将承担另一部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