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临被收购时,持有之期权已无实际价值。
期权乃一项权益,代表公司赋予特定激励对象于未来预定期间内,按既定之价格及条款购入本公司特定数量股票之权力;
该等权力或可于公司成功上市之后得以执行,亦有可能在上市之前便已生效。
言简意赅地讲,获得期权者仅象征着他们有机会成为公司之投资人。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