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款项及相关事宜包括:
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的青苗费,再加上因拆迁可能产生的额外损失补偿甚至是奖励等;
其次,在各地实施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时,通常会参照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他特殊因素来决定相应的政策内容。
另外,负责拆除重建工作的机构需要按照已确定的标准,对所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性支付。
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必须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待遇,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同时保障他们今后长久的生活。
对于土地的征收行为,必须依法按时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品及青苗等补偿的相关费用,并且要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以农业生产为主导活动的土地被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是由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统一制定并公开发布的以区片综合地价得出的最终结果。
在定制这个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总产量、土壤所在位置之间的竞争力,以及人口因素和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诸多因素。
每个三年周期,都必须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个标准。
至于那些被征收的农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及其附着的物体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需由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自行作出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