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倘若被告尚未遭受羁押之苦,那么在他或她被宣判为缓刑之后,通常将会立即在法庭上获释。
然而若是从看守所直接前往法院接受审理并受审的话,那就有必要回到看守所完成相关的释放程序了。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一词是指针对那些违背刑法法规,经由法定程序认定确已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预先宣布他们的罪行,但暂时性的免去其所应承担的刑罚之责任。
即使被判处缓刑的人们可以在自由的空间中服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无视相关规定,毕竟他们的个人自由仍旧有所限制。
直到缓刑考验期限届满为止,罪犯才不再需履行原判的刑罚,而此时他们便能重新恢复完全的自由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