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项财产,在设定了两项或多项抵押后,其拍卖、变卖所产生的收益将依照以下法则清偿给各债权人:
首先,若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则应对登记完成的顺序进行排序并以此作为清偿顺序的标准;
其次,当同一项财产对应的抵押权均经过登记时,应优先考虑那些较为先进的登记顺序,以确保先登记者优先获得清偿;
最后,如果未对某项财产的抵押权进行登记,那么所有债权人都应按比例公平地瓜分该项财产的剩余价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