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最低需服刑长达十五年之久。
除此之外,一旦被认定为受限减刑的死缓犯人,他们实际所要服的有期徒刑必须达到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释放。
其次,对于那些被法院判决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经历过一次还是多次的减刑程序,他们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十五年,而且这还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