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赔偿准则,应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段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确定;
若受害者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误工期内的费用将按实际收入损失情况加以核算。
而当受害人并无相对固定的收入时,则可参考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核算;
至于误工期间的具体天数,需依照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来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