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事故导致死亡者的
家属有资格以协商、调解或
诉讼等多种方式实施寻求救济之权益的行为。
在出现因医护事故而使患者不幸身亡的情况时,医方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包括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在内的所有用于治疗与康复方面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同时还需支付
丧葬费用及
死亡赔偿金。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
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
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