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陪嫁财物是否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无法被划归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具体而言,需要依据的因素包括赠予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抑或是之后,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特别的约定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陪嫁财物应视为女方家人对女方个人在婚前的赠与,因而归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但若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就陪嫁财物归属于婚后共同所有达成了约定,那么这份财物将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即是指在法定认可范围内,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至婚姻终止,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累积的、可供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这些财产不仅包括物质实体形态的财物,如货币、房屋等,同时也涵盖了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及投资收益等。
在婚后分割财产时,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运用统一度量衡标准进行评价和分配。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义,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夫妻共有,且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制定婚内财产制度,调节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对于全面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维持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避免因婚后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从而保护夫妻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安全性,具有深远意义。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是对夫妻如何共同行使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
因此,针对全部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不分份额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在确定夫妻双方能否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时,不应仅仅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来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