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中,夫妻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在持续期间购入且仅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
这种情形通常会被鉴定为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
至于在以往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购买的房屋,通常只会被判定为其中一方的单独财产。
须知的是,所谓“共同财产”,也就是法律所承认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积的财物。
当事人双方都应有使用权的财产,可能是实物资质、金钱财富、甚至是无形资产。
在财产的分配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运用统一的衡量标准进行估值以及再分配。
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陈述,即夫妻的共同财产,将归夫妻双方共有,而夫妻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则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参照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通知来看,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此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利益,保持家庭关系平衡和谐,以及保障夫妻与第三者从事交易行为的安全性,这样的设置无疑具有深远的象征性含义。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于他们共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而非传统的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双方对于整个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毫无差别地享有着等同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同等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单纯按照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来确定他们署名的共享财产权的多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