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所代表的民事主体处理涉及到房地产所有权的争议时,他们必须依据相关规定提起相应类型的司法程序。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中指出,当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级别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该地区房地产所有权的征收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拥有两种权利选择来维护自身权益,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同一部法规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内容中指出,如果被征收人对其后所作出的相关补偿决定不满意,同样享有前述两种维权方式。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后六个月之内发起的诉讼,并且该种情况在此法律中的特定条款未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该起诉皆有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