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购买房产,而婚后又需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时的相关分割策略如下所述:首先,当这套房产在婚前便已购得,但婚后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庭的贷款支出,如果房产已登记在房屋首付出资人的名下,那么在面临婚姻破裂之际,这处不动产将按照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来划分权益;
倘若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也将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
而对于夫妻共同在婚后所偿还的贷款支付额以及相匹配的财产升值部分,所有权归属登记一方的一方将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关于这一方面,我们应该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负有共同的债务,便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能力不足或财产分割不均的情况,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具体的清偿事项;
如协商失败,则由当地的司法机关通过公平的判决来解决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