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当事人所提供的误工证明材料必须以受害人接受相应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为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此也有严格要求,即凡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者,应承担相应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于治疗与康复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附加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情况,责任人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若致使受害人死亡,还须就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