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地方各级仲裁机构所涉案件的管辖权限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省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明确规定。
二、如仲裁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所受理的某起案件并不属于其自身的管辖范畴内,则该机构应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其他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若各仲裁委员会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各方应积极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纠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最终裁定以决定管辖权归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