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而被原用人单位指派至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则他将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但是,如果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调遣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并且在此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并未就此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该劳动者有权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效力,或者当新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了、终止了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在衡量是否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该劳动者可以将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