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被依法实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需在三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需要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一旦超过该期限,倘若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请求,则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反之,若未获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对其强制措施进行调整,采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方式。若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目睹者指认其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意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天,但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因此,仅凭行政拘留的期限来判断拘留性质,无疑是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表现。
此外,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拘留,都必须明确告知家属拘留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