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牙医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出现了不当操作,患者可提起两种类型的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其中之一,是因为牙医对于特定牙疾病患的误诊或者在实施牙科治疗器械时发生了失误从而导致了对牙齿治疗的不适当处置;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牙医自身的治疗技术水平不足所引发的牙齿处理不当问题。在此情形下,患者有权选择诉诸于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牙医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患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人证、物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治疗效果、治疗项目等。具体的证据收集方法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