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书之后,法院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涉诉参与方,告知开庭审理的日期和时间。
实践中,具体的开庭时间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和确定。
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当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某案件时,需要首先确认合议庭成员并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诉状副本在开庭十日前发送给被告及辩护律师。
同时,人民法院也需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及时地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其公布有关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准确时间和地点。
对于涉及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于案件开庭前三日发布公告,以预先告知大众关注案情、了解被告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即将开庭的事实与地点等详细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