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犯罪者具备自首情节时,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亦或是减轻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自首不仅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亲属的陪同之下进行自首。
即便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在其亲属的胁迫之下自首,也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自首情节。
2、如果犯罪分子能主动承认其罪行并有立功表现,合议庭可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其惩罚。
这里提到的“立功”产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揭露犯罪事实、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案件重要线索以及协助警方逮捕罪犯或阻止他人犯罪等。
3、对于教唆他人犯罪未遂的教唆犯,如果被教唆者虽然实行了违法行为但并未触及教唆意图内的犯罪,可以对教唆犯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司法处理办法。
这是由于被教唆的人并未实施预期的犯罪行为,所以其危害性较小,从而给予其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机会。
然而,若被教唆者超出教唆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教唆犯将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