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条,在符合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时候,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给予劳动者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后,无须事先征得劳动者同意便可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而导致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问题,且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曾经的工作,亦或是难以适应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安排的新职位;
(2)劳动者所担当工作的能力相对较弱,尽管经过了相应的培训或岗位调整,依然无法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3)劳动合同期初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如出现突发性巨大变动,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但最终却未能就修改或替换劳动合同条款方面达成共识的话。
又据该法案的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当用人单位拟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向工会告知并说明原因,且需认真听取和研究工会的意见,最后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至于第五十条,则强调了用人单位作为法定责任承担者,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