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措施为针对城市低保家庭的特殊福利政策,即每家低保户可在拆迁过程中额外获得一笔2000元的特别救助补贴;
其次,对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费、拆迁过程中的损失补偿及相关奖励均需予以补偿;
再者,拆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全部的补偿金。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土地市场对于农村地区的需求日益增加,从而导致对于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开挖掠夺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立足之地,必须对于这些损失做出相应补偿。
由于农村土地种类繁多,因此土地补偿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部分地区征收土地时,可能会遇到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路以及广播线路的迁移问题,此时便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商榷并规划投资预算,将其纳入到初步设计概算当中,以提交审批。
至于因征用房屋而给业主带来的停产后无法正常经营产生的经济损失,则应参照房屋征收之前各方面的效益情况、停工停产的时间长短等来确定具体数额的补偿。
该补偿措施的实施办法,将由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至于拆迁赔偿的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赔偿方式,也能够施行房屋产权交换,或者是将现金赔偿与产权交换相结合的综合赔偿方式供被拆迁者自由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