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签署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之后,若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则双方有权就财产分配事宜重新展开磋商,亦可选择通过诉诸法庭寻求解决途径。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当事人于缔结离婚协议或限定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期间所达成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方案,若最终未能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视为该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暂时失效,并需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与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在夫妻协议离婚后,如有一方对于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感到不满,要求撤销财产分配协议,原则上应当允许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展开审理工作以后,倘若没有发现缔结财产分割协议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背信行为的证据,将依法拒绝批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手续圆满完成之后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相反地,在双方尚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阶段内,离婚协议并不生效,且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乃是由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决定,体现出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律将予以充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