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均系机动车辆,此时赔偿方式则为:由二者分别以自身所持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彼此进行赔偿,如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不足以支付赔款,那么剩余部分,该部分将由对方支付50%,剩余的50%则由己方自行承担。
倘若双方中有一方保有商业保险,则该方可利用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若其中一方系机动车辆而另外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时,因机动车辆受损而产生的费用,其中的50%将由对方进行负担,而剩余的50%则由己方自行承担。
无论是否拥有商业保险,这一原则均适用。
先由机动车辆方使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非机动车辆或行人进行赔偿,然后再由双方各自承担超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那部分赔款的50%。
以下是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1.当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若仍有不足的部分,则需要依照以下的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双方皆存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划分责任。
(2)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无过错,则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的,则应对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予以适度减轻;
若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但机动车方本身未存过错,则其仅需承担最多不超过总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导致的,机动车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