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作为国家赋予每项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其保护期限有着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长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则分别设定为十年和十五年,所有这些时限都自专利申请日期算起。
当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期达到四周年,以及实质审查请求提交日期达到三周年以后,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核,证实确实存在授权流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情况,则可按照专利权人的请求对其予以专利权期限补偿。
但是如果该不合理延迟是由于专利申请人自身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将会排除在此次补偿范围之外。
为了弥补由于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工作占用的时间,对于那些成功获得中国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将依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其进行专利权期限补偿。
此种补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而且药品正式上市之后的总体有效专利权期限必须控制在十四年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