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具备自首情节的犯罪者,量刑标准可以从宽或适当减轻,犯罪程度相对轻微的案件,甚至可予以赦免。
在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下,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马上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诚实彻底地交代,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自首”。
针对这类自首人员,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将依法给予从宽或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甚至可以赦免其刑事责任。
同样地,对于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尚未掌握的自身其它罪行,也会被视为自首。
虽然这些人并不完全符合前两款关于自首的定义和条件,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他们坦诚的供述能够避免出现特别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那么也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