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于信用卡欠款未及时偿还、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是否有可能被判定坐牢一事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特此进行深入解读与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孕妇或哺乳期间的信用卡诈骗犯,原则上并不妨碍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应根据犯罪的起因,类型,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
同时,对于数额较大者,将面临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支付罚款单位由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当涉案金额更大或情节较为恶劣时,则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连带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左右;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同样需交纳总额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或财产没收。
具体细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六十一条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详细定义。
在此特意强调一种特殊情况——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后,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到仍未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进行的此种行为。
此外,如果银行卡被盗取并被用于非法用途,也将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条款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