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罪皆有所涉及。
具体而言,该条款对于信用卡诈骗活动以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惩罚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情节较轻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承受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在金额上多加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的罚款;
至于情节特别恶劣或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制裁,其中包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或被强制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乃是指持卡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超出规定权限或期限进行透支,且遭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予偿还的行为。
另一方面,如若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加以利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