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且根据相关机构判定需为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者时,依据我国之法律法规,具体赔偿标准及要求如下所述:首先,倘若车辆已依法投保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亦称“商业三者险”)在内的各项保险服务,则应先行由保险公司依其所承保的相应范围及限额承担起赔偿责任,而对于超出该等限额以上的部分损失,仍需由负有全责的一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涉及人身伤害方面,无论是保险公司抑或负有全责的一方,均需负责支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药费、检查费等等,同时还要支付因伤导致的误工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以及伙食补助费用等等。
不仅如此,若因事故引起的损害程度恶化至伤残级别,还须按照伤残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级别的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的抚养家庭支付生活费用,并针对给当事人带来的精神上伤害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尤为重要的是,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之时,还必须给予丧葬费用的补偿,并且根据受害者生前的收入情况计算死亡赔偿金,以示公平公正原则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