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予执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具体标准与情形如下:首先是一方通过欺骗或压迫等手段达成协议,破坏了我们国家的权益,其次是一种隐蔽的勾结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对第三者造成了损失。
再有就是使用正当形式来掩饰非正义的意图,以及侵犯社会大众的利益,以及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其次是那些在法律层面或者实际情况下无法正常实施或者履行的义务。
最后是当债务的履行对象不适宜于强制执行或者其执行所需花费过于高昂时,以及如果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没有提出要求对方履约的请求。
在这些情况下,都是可以依法拒绝履行合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