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可行的。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问题,通常在借款合同签署的同时便需明确管辖法院。
如存在书面约定,则遵循约定的管辖规则;
若无,可参照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首先,对于公民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其惯常居住场所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住所地与其惯常居住地不符,应由后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实施管辖。
其次,对于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若同一诉讼的若干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及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受案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开展业务。
再者,关于原告所在地的借贷案件。
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或者虽作了约定但不够清晰明确,事后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商务习惯仍然无法确定所涉合同的履行地时,依据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行处理;
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尚无明确约定,且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给付货币的问题上,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将成为合同履行地;
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被视作合同履行地;
至于其他标的物,履行责任的一方所在地自然构成合同履行地。
如果此类即时清算性质的合同,其交易活动发生地即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而在合同尚未得到充分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又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展开审理工作。
因此,从理论上看,债务纠纷有着多元化的起诉地点供使用者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