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被视为一项至关重要的民法权益,这是由于继承人得以依据法定程序,不进行任何报偿便能获得被继承人所遗留之遗产。
就本质而言,这是一种以财产为基础的权益,然而却带有显著的身份特性,故此与普通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存在着差异。
当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时,合法的继承人有权寻求恢复继承权。
尽管对于遗产继承并未设立明确的时效期限,然而涉及到围绕遗产继承而产生之矛盾的诉讼争议,其诉讼时效则设定为三年。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民事权利保护之申请,其时效期设定为三年。
如果有其他法律另行规定,那么也应按照该等法律规定为准式适用。
换言之,虽然遗产继承本身并无具体的时效限制,但是对于围绕遗产继承而出现的纠纷问题,其诉讼时效仍有明文规定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