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侣在婚姻关系确立前,父母出资购房并在婚后将房产所有权人加入自己姓名的情况,需要说明如下几个方面:1.无论子女是否已经建立家庭生活,只要是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此种情况被视为个人财产,并不包含在夫妻共有资产之内。
2.对于婚前由父母购入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被视为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停止婚姻关系时,这类财产不会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配。
3.在婚前买入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还是配偶的名下,当婚姻关系解除时,这部分财产的增值部分将会独立计算,不按照夫妻之间平分原则处理。
4.同样,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然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在离婚之时,应当考虑到对手方在还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
5.假如男方在婚前购置了房产,而在婚后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出售了这套房产,若女方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上述房产,这种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6.另外,婚后夫妻二人若用共同财产参与购买配偶父母单位进行房改售出的房产,一旦婚姻破裂,这类房产将继续归属于原所有者,而不参与到共同财产分割中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