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共同侵权责任中,首要考虑因素便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
该情形下,林业资源损毁往往源于自然环境险恶等客观因素,然而,若林木所有者与管理者能够充分举证其已经完全履行了维护以及管理的职责,即他们无任何过错,则可以因此而免于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存在
不可抗力这一特殊情况。
如若损害的产生源自于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那么便可以据此适当减轻或是甚至免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最后,主要要关注的是第三方过错及受害方过错两种情况。
若证实损害的酿成是因为第三方的犯错行为,那么,应当由这个第三方来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林业资源受损进而导致他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若
受害人也存在过失,那么就应当参照过失相抵原则予以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
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