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欲撤销或修改遗嘱,可供遵循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其一,遗嘱人可重新设立新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声明之前所立遗嘱业已作废或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其二,遗嘱人可以采取直接将原有的遗嘱彻底销毁或者对原有遗嘱进行实质性的更改等方式来实现目的;
其三,遗嘱人亦可籍自身作出的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举动,以达到修改或取消原有遗嘱之目的;
其四,遗嘱人生前若曾前后订立多份遗嘱,即便在后来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告先前所立遗嘱已经无效或是需要做出改变,然而如若后立遗嘱的内容与其前立遗嘱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之处,那么应以最新订立的遗嘱为准,而此前所立遗嘱则视为已被修改甚至是被取代,唯有彼此无冲突之处才能得以保留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