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给予数位老人以则在进行财富分配的过程中,将有权获得多余的财产。
然而,对于那些未能完全恪守赡养责任的继承人来说,分配遗产之时,他们应被视作无法获取任何遗产甚至仅能得到部分遗产的继承人。
基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指出,同等地位的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通常应该是平均分配的。
对于那些存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并且失去劳动能力的继承者们,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我们必须予以特别关注和照顾。
对于那些已经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陷入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现象的继承人,在进行财富分配时,我们可以赋予其更多的财产权益。
如果继承人具备抚养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抚养条件但却未曾发挥其抚养义务的话,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取任何财产的境地,亦或是只能够获得少量的财产。
当然,如果各个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且通过协商签署协议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做出不平均分配遗产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