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的浪潮中,生病事件往往是人类无法掌控或预知的变数。
当人们不幸遭受疾病侵袭时,自然无法全心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之中。
在此情形下,雇佣方或许可能会决定取消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协议。
诚然,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针对因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事项有所规定。
然而,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条款,如果企业对于罹患疾病正在接受医疗治疗期间的员工擅自终止劳动合同,那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为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向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予以双倍的经济赔偿,即按照该员工在本企业就职满一年份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此外,当被解雇的员工成功从原单位获得离职证明之后,他们还可以请求原用人单位协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各项迁移手续。
若有新的工作单位愿意接纳,那么这些任职资料便可顺利地迁往新的雇主处;
若暂无新单位愿意接纳,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地区的人才交流中心应该可以为这部分失业人员提供一段时间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托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