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能支付罚款,将会对法庭的裁定产生直接影响。
罚款作为一项固定刑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当经济状况允许时未按规定支付罚款者,则在减轻刑责方面将面临较为严格的把控。
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庭所作出的罚款决定,通常是在判决尚未公开宣告之前便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支付。
然而,参照我国刑法中的降刑准则来看,若确实由于经济实力有限无法支付罚款,则并不会对此类案件的降刑产生任何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降刑仅适用于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四种类型的罪犯。
这也意味着,降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刑罚类别,而并非刑期长度及犯罪性质等因素。
只要是被判定犯下以上四种刑罚之一的罪犯,不论其违法行为系出于故意抑或是过失,犯罪情节严重与否,危害范围是针对国家安全抑或是其他范畴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降刑条件,均可依法获得降刑处理。
而降刑的实质性条件,是指在服刑期间内,罪犯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足以产生良好的改造效果或者有立功表现。
特别降刑的实质性条件,是指在服刑期间,罪犯能够表现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罪犯拥有支付罚款的财务资源而拒绝支付,那么这就可能被视为缺乏悔改之意,从而难以得到降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