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不得擅自扣押其名下的机动车,因为这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欠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并追究债权人侵犯其财产权的相关责任。
然而,在特殊条件下,债权人未经授权而擅自扣押欠款人的财产可能并不构成侵权,即此种行为将符合法律规定中的“留置权”范畴。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三大核心要素:首先,债权人须依据诸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等各类合约之约定实际控制和占有欠款人名下的动产资源;
其次,债权的发生与所涉动产之间具备直接关联性,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对动产进行留置的权利与其承担的债务应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商对于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时有权在收到相应定货后保留其定制物品;
最后,欠款人所拖欠的债务务必已经到达法定还款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