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实质性内容之行为,或者在提供合同条款时,有任何一方通过格式条款而自行减轻义务责任、增加对方负担、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这种条款便自动归于无效。
与此同时,倘若由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歧义问题引发了争议,那么就应该参照常规思维方式来进行合理的解读。
针对被称为“霸王条款”的现象,提供以下几种处理途径供您参考:首先,作为消费者,您有权寻求与经营者直接展开沟通、协商,尽力解决争端;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向所管辖区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投诉,或者径直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并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您还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此类“霸王条款”无效。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采取以上行动维权的过程中,务必要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与证明材料,以便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